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6-09 16:53) 点击:91 |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 、 ,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将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 13126837129,微信号:ZY5826261
除了对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外,劳动者还对工资标准也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8000元工资,其中1000元打卡发放,另外7000元均采取现金签字方式领取。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按照每个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主张应当按照1000元的标准,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11个月,认可应当支付100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而非劳动者索赔的80000.那这种情形下,劳动者首先需要对自己的工资标准是8000承担举证责任,最起码要能够证明工资还有一部分是现金签字领取。此时劳动者可以考虑搜集的应当是能够证明当时约定该工资组成的内容的证据,比如领导给自己发送的书面的或是电子的邮件,公司的相关规定,或辅以同事的证言、与老总的录音等等。如果能够证明是员工签字领取,那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有员工签字的工资领取单,此时举证责任就转向用人单位方。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员工主张的工资标准可以得到支持。 ————————————————————————————————— 【 ———————————————————————————————————————————————————————————————————— 【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等;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 2683 7129 、 ,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电子邮件zhangying1410@126.com] 、 QQ 582943534、582943797 ————————————————————————————————————————————————————————————————————
欢迎关注张颖律师微信平台,公众微信号: zhangyinglvshi
张颖律师微信平台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和你一起探讨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3126837129、
回复数字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1”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2”房产过户:买卖、赠与、继承那个划算 “3”辞职后的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4”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5"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 "6"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7”身份证复印件的签注书写方法 “8”被公安机关带走后的必备常识 “9”代孕出来的孩子归谁抚养 “10”买车您的多留心点 “11”购房产权问题、卖房户籍迁不出去 “12”退休金计算方法、余额宝风险 “13”婚外情如何举证、社保如何转移 “14”职场女性必备知识 “15”电子证据、短信等的举证办法 “16” 离婚时房屋的补偿办法 17” 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18” 如何购买商品房 “19”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20” 女生再婚要防止的骗术 “21”夫妻如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22” 年假 婚假 产假 事假 病假的区别 “23” 劳动仲裁的程序 互动博客: http://zhangyinglawyer.fyfz.cn/ http://www.9ask.cn/blog/user/gulang1/index.html 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103713503103718597 http://www.66law.cn/lawyer/gulang1/ 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http://blog.sina.com.cn/u/3267281515 http://user.66law.cn/index.aspx http://www.chinavalue.net/857029/Default.aspx http://gulang1.lawyer.m148.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