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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调岗降薪可劳动仲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0 14:44)    点击:97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业务电话131 2683 7129   ,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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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某购物广场对多名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他们好多人面临降岗降薪或者工作地点变工,员工拒绝,而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而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能否单方面无故调动员工的岗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近日,多名惠州丽日购物广场员工反映,丽日购物广场对多名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多名员工面临降岗降薪或工作地点变动。员工拒绝离岗后,公司以旷工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次岗位调整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

  员工突然接到调岗通知

  “在公司干了十年,已经做到管理级别,突然要调整岗位很难接受。”肖艳桃说。据多名丽日购物广场员工透露,自去年开始,惠州丽日购物广场就开始陆续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截至目前,约有20名员工收到调岗通知。不过,这一数字目前尚未得到公司证实。

  “如果不同意岗位调整,员工就要自己提出离职,因此无法获得任何赔偿。”2005年入职的肖艳桃原是总部质检物价部经理,今年3月,她被告知因公司管理需要,需将她调至公司营运部门担任超市督导副经理。据肖艳桃提供的一份由惠州市丽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1日下发的《人事调动函》,要求肖艳桃于次日(2015年3月12日)前往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到。

  “工资待遇由原来的7000元变成6000元,对于这种降职降薪的调岗我无法接受。”肖艳桃表示,她没有在12日前往新岗位报到,“但我也没有旷工,继续到以前的岗位上班,但发现已经不能正常打卡,且公司系统无法进入,工号被取消。”

  为获赔偿,肖艳桃选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惠州丽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月17日,该公司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上表示,肖艳桃自2015年3月12日起长期旷工,根据员工守则规定,视其为自动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公司属于正常人事调整

  据了解,此次岗位调整的对象多为管理层员工,部分员工工作时间超过十年。岗位调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岗降级,对原本在管理层的员工进行降岗降薪;二是平调异地,将原本在惠州工作的员工调至河源分公司。

  与肖艳桃不同,面对岗位调整,该公司部分员工选择了接受。“因为还有亲属在公司工作,所以选择继续在新岗位上班。”在公司工作了13年的员工陈先生透露,调岗后月工资下降了近千元。工作满8年的徐女士也表示,岗位由原来的柜长调整为营业员,但因暂未找到新工作便接受了岗位调整的安排。

  4月19日,记者就此事向惠州丽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出采访请求,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何小华回应称,企业要经营生存,根据企业的运作情况和岗位的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互相调整属于正常行为。 

律师调岗应有合法理由

  那么,企业单方面提出岗位调整是否合法?“要看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北京张颖律师表示,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单方面无故调动员工的岗位是不合法的。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也可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如果员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表示,公司单方面无故降低员工的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面对企业提出的调岗要求,员工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如何应对呢?“可以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律师称,如果单位书面通知不去新岗位视为旷工,可以到新岗位报到,但一定要发给公司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的调岗行为。否则发生争议,员工去新岗位报到了,很可能被认为员工以实际行为同意了单位的调岗,单位再以岗定薪也是合理的。

  如果公司不让员工继续上班,钟君安建议,员工可以拍照或报警等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不让员工上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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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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