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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不理不问,导致受害方没医疗费治疗,怎么办?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8 22:26)    点击:92


张颖律师联系方式: 13126837129、15333142777,微信号:13126837129  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先予执行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肇事车方经常采取不理不问,一般肇事车方都购买了交强险,可以由肇事车方向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垫付医疗费用,往往现实中经常无法执行,导致受害方没有医疗费而无法动手术,为了解决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法律救济。

  第一、先予执行概念:

  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

  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先予执行申请格式:

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6年3月1日,住址

  被申请人(一)XXXXX,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址人,系1234驾驶人和所有人。

  被申请人(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4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8050120081411XXXXXXXX。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 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XXXXX驾驶1234号车辆沿 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村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XXX撞伤。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公交认字(2011)第(11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50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XXXXX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原告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原告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 

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第四、案件说明

  来自农村的刘某骑着自行车在深圳关外办事,在绿灯过马路时,不幸被秦某驾驶的逆行的小车所撞伤,当即昏迷不醒,送人民医院紧急抢救,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内血肿,左额颞部硬膜干出血,左额叶脑搓裂伤,中颅底骨折,右颞骨突骨折、右颞顶部头皮下血肿,意识昏迷达40天之久,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住院两个月后才转为普通病房,现在仍然在治疗中仍需二次植入颅骨的手术。截至6月底起诉时累计花费人民币15万余元,而车主和司机仅仅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机动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刘某无责任。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几乎全部是刘某在朋友和亲戚处多方借来的。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机动车的司机及车主向法院提出“医疗司法鉴定”的申请,理由是费用过高怀疑原告可能还在治疗其它疾病,被告明显是为了拖延时间,而原告却急需医疗费继续治疗,原告的家人实在拿不出来一点钱,原告索要的是医疗费并且情况紧急,符合提出先予执行的条件而且被告有履行能力。因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书”避免由于程序的拖延使原告的医疗费迟迟不能落实。法院经过审判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治疗费用的清单及明细,证明除了前面所述的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外伤之外,并没有治疗其它疾病原告的亲戚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因此,法院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原告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将该急需的救命钱执行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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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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