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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的分手费,合法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3-21 19:22)    点击:59
恋人之间、情人之间,因为种种原因而分手,往往是藕断丝连,人和人之间没事了,钱的事还没说清楚。特别是当感情因素掺杂着许多因素的时候,会产生一些人心理上的扭曲,比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问题在生活中就司空见惯。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一、如何判决当事人之间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借贷、赠与还是分手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是否合法?基于同居或者两性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15民终120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故万菊诉称其向郭伟出借了20万元,既无证据支持,也与本院二审核实的数据相矛盾。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存在的婚外情行为,进而认定案涉借条具有双方为解除该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形成的分手费性质正确。本案双方发生持续数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万菊依据其持有因婚外情行为形成的所谓分手费条据,诉请郭伟还款,属自然之债,不具有债的合法性,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分手费如何处理?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如果已经发生,则不再返还,尚未支付的无须再行支付。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二、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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