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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2-21 17:16)    点击:75
所以《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对于什么是“重婚”,大家都比较清楚,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甚至所谓抓奸在床的证据,但是不好意思,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从我接触的司法实践来看,作为枕边人要抓住配偶一次两次出轨的证据,还是有可能,但是要证明配偶长期在外与他人共同居住,这样的证明难度真的非常高。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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