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颖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家门口装监控侵害他人权益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6-23 21:16)    点击:108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现在大多数监控摄像头均可与手机APP相连接以供用户实时查看,但手机APP系第三方公司开发,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亦会实时上传到第三方公司,使得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故在小区监控技防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个人无需再另行安装监控摄像头。

  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发生。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奚某安装监控摄像头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奚某该行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奚某虽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

  最后,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王某明确同意,又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王某房屋内部,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颖律师提供“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颖律师,张颖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颖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2683712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颖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颖律师主页,您是第8596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