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4-27 22:27) 点击:62 |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法律对其子女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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