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颖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借名买房房产是谁的?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2-24 23:34)    点击:69
朱红和朱山系亲姐弟。朱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看中某法院拍卖的一套房产,但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为规避税费,她用弟弟朱山的名义报名参与竞买,并将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房产成功后,又将余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朱山在办理完过户后,朱红提出自己要将该房产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朱山却提出房子是自己的。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谁?

 

 

  首先:《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朱山已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已变更为朱山。朱山持有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是朱山,所以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朱山。

  其次,《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朱山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朱山享有该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朱红也不能证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所以,朱山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最后,本案中,朱红对该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这不足以证明朱红与朱山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约定,不能认定该房产归朱红所有。

  综上,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朱山。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颖律师提供“合伙加盟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颖律师,张颖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颖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2683712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颖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颖律师主页,您是第862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