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改变 哪些? |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18 23:07) 点击:96 |
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编草案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三是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有一定进展。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对于打印遗嘱,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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