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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8-23 17:13)    点击: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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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分割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都没有明确的保单分割的条款,但是最高院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解读: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人身保险,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1、在离婚时如果没有发生理赔,就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2、如果发生理赔有三种人身属性较强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一方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人寿理赔金(定期寿、终身寿)、年金(生存金、分红金)的归属尚属法律空白。

3、定期寿多为消费型,其理赔金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基本已成共识。

终身寿尤其是大额终身寿更凸现储蓄、理财功能,宜保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排除以后有“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4、年金(生存金、分红金)具有理财、储蓄价值,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保险金的归属及保险单的分割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实现保险归属的确定性。在家庭财富(传承)规划中还可以配套使用夫妻财产协议、遗嘱等工具实现定向传承和明确归属。

然而保险是否可以实现“离婚不分”,答案也是肯定的。怎么配置呢?需要综合考虑保险的险种、购买时间、保险合同的架构(保险合同的主体)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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