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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闪离”,法院判决退还一部分彩礼?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8-19 15:50)    点击:49
婚后仅七个月的王女士以双方无感情为由,将男方李先生诉至法院,李先生则称二人未共同生活,要求退还彩礼3.9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退还彩礼1.2万元。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就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可判决返还。

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数额一般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婚后仅在周末相聚且持续时间较短,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居住生活状态,综合彩礼数额及王女士所称彩礼所用于的支出,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王女士退还彩礼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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