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出来后,可选择调解早日结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5-11 09:37) 点击:321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 0222 民初 4217 号 原告:**,男,汉族,**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号。身份证号 ** 。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分公司,住所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情,于 2022 年 11 月 13日经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原告**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由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前向原告**一次性赔 偿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管律师 法律知识 受人之托,用心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