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纠纷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03 09:28) 点击:322 |
案情简介: 付家爱人的姥姥、姥爷,近九十岁高龄,膝下有四男三女(其中大SON已经过世),因动迁所得四套住房由四个SON分得,二老现无房。在大SON去世后,余下三子将二位老人的存款均分,现针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三个SON初步意见是由剩下的三男三女轮流照顾,问此时作为无分得任何财产的三女将如何解决,如何平衡心理状态? 解决方案: 以下仅就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至于天理人情、家长理短,我想当事人比律师要清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以两位老人名义(二老作为原告,被告由老人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六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总结一点,不能因为姑娘没有分得家产而不尽赡养义务,至于心里不平衡,可以动员老人起诉。 二、关于分得老人财产一事 老人是否知情分得其财产,如果不知情,法院起诉要回所分款项,也可以直接以侵占罪上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