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8-20 01:07) 点击:159 |
2007年,杨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得雪弗兰轿车一台。一日,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索要赔偿过高,未达成赔偿协议,后对方起诉,卖主(车的经销商)亦参与诉讼。在执行过程中,该车被拍卖,所得价款除去赔偿伤者、尚未付清的车款后,有两万余额。现卖车一方已经不存在了(经销商已经被撤销),法院以该原因拒绝返还肇事者剩余的2万车款,为如何办理? 答:可以申请法院提存,保障肇事者(债务人)的利益。 提存: 在我国现行的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前者由合同法第101条-104条规定;后者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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