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12 08:44) 点击:515 |
《最高人民法院甘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