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律规定还需要上面通知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24 10:11) 点击:318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以来,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规定,将律师阅卷的时间,由原来在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有的地方还在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前的老作法,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仍然不让辩护律师阅卷。日前笔者到湖北省十堰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要求阅卷,主办检察官讲审查起诉阶段不能阅卷,起诉到法院后方能阅卷。笔者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了。主办检察官讲“我们没有接到上面的通知,目前执行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讲,我从北京来,来一趟不容易能否照顾一下。主办检察官讲,我做不了主,不过我可以向我们科长请示一下。主办检察官还真不错,她找科长去请示了,但请示回来说还是不能阅卷。没办法,笔者亲自去找公诉科长,向科长说明了情况。科长也不错,她又向检察长请示,最后卷还是没阅成。笔者不明白,执行新的法律规定还要等上面通知吗?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恒宇 2010年9月19日 关恒宇联系电话:13801372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