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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恒宇
关恒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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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恒宇律师,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曾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十多来年,擅长刑事辩护业务,多年来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在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领域亦卓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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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违法谁来监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24 10:07)     点击:4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察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不应久拖不决将犯罪嫌疑人长期挂在案上。

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则不是这样。他们明知办错了案,为了本单位的脸面,为了逃避国家赔偿就是不纠正,而是通过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来逃避国家赔偿。常用的做法是将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因为撤销案件说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犯罪嫌疑人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同时还要出具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可以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和释放证明主张国家赔偿。如果从拘留或者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仅仅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不说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自动解除。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不给犯罪嫌疑人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因为没有羁押也不必出具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拿不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和释放证明就无法主张国家赔偿。

这种案件发生后,如果公安机关不自己纠正,目前国家还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制约。就法定职责而言检察机关有权纠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案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违法并不一定监督的了,即便是监督也是软弱无力,起不了什么作用。

笔者2005年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到现在已近5年的了,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始终不给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一直挂在案上。因为案底没消,害得犯罪嫌疑人连工作找不到,如今犯罪嫌疑人已是穷困潦倒形同乞丐好不可怜。

王某某于 2005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时扣押王某某20万元人民币),2005年10月26日被逮捕。2005年12月2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4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两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又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2006年5月17日法院裁定:“准许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当日,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检察院又于2006年6月因“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撤案”为由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王某某等待公安分局撤消案件的决定,同时也急切的盼望将扣押的2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他(王某某早已没有了生活来源)。但是等到2006年11月份仍无消息。笔者作为王某某聘请的律师与共同办理该案的田律师一同到分局预审找到办案人员,出示了检察院出具的“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索要撤销案件的有关手续。办案人员说,“撤案”不等于撤销案件,我们是撤诉,不是撤销案件现在我们还在收集王某某的犯罪证据,有了证据还得起诉。我们问:你们收集证据的期限是多长?办案人员讲:一年,如果在一年内收集到新的证据还得起诉,收集不到新证据就撤消案件。我们问:有无法律根据?办案人员讲:没有,是内部规定。我们问,能否将内部规定让我们看一看?办案件人员讲:我们这没有,你们到法制科去看吧。于是我们来到了法制科。是一位女警官接待的我们。我们说明来意,她说你们得找预审。我们说是预审让找你们的。她说,我们只在文字上把关,案情不管。当我们问到内部规定的的事她说不知道,并让我们去找督察科。我们到了分局门卫,在门卫用电话与督察科取得了联系,并说明情况。督察科的同志讲,我们只负责民警违法违纪的查处,案子我们不管,你去找预审。我们将找预审找法制的情况讲了一遍,他又让我们到信访。我们到了信访,接待我们的同志听我们介绍完情况后,让我们写一份文字材料给他送去,他报给领导,说半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我们11月14日将材料送去,11月28日得到答复。我们收到的是《公安机关信访告知单》。《告知单》称:“你反映案件,正在按照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开展工作中,故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我们对《公安机关信访告知单》的答复不能理解,于2006年12月11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处申诉,信访处19号接待警官接待我们,他看完材料后说,公安分局告知单讲的没错,正在办理的案子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我们问他,案子公安分局撤回半年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既不依法撤销案件又不依法返还被扣押的财产,况且,从预审到法制,从法制到督察,从督察到信访,互相推诿,您给出个注意我们应当怎么办?19号接待民警说你们找找检察院吧,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求19号接待警官对我们此次信访给予书面答复,他说不给书面答复。

于是我们去××区人民检察院,是一位姓陈的检察官接待的我们。我们讲明情况后,陈检察官说,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事实上能监督的了嘛!你们还是找分局吧。之后又到北京市纪检委、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和北京市政法委等机关反映情况均不了了之。

对此,笔者感触颇深,既困惑又无奈,公安机关办案违法到底谁来监督纠正?

             

作者:关恒宇,男,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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