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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0:16)     点击:545

  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概述

  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证券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其发行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通过转引其他法律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条件是法定条件。证券种类不同,其发行条件也有差别。对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作有严格规定,证券发行人不得发行低于法定条件的证券。证券发行条件法定化,可以尽力排斥劣质证券进入公开市场的机会,它也同时奠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权的基础,并使投资者在素质相对较好、公开程度相对较高的证券中作出投资选择。

  2.发行条件是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性条件及财务性条件等,形式条件则主要指是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侧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即使发行申请人完全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其实际状况低于法定实质条件,也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条件偏重于财务条件。《公司法》扼要地列举了证券发行基本条件,但根据目前采取的发行审核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实质内容包含大量财务指标。根据现行法律,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文件及审计文件,盈利预测也主要是以大量财务数据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法律事项,尚未作为明确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定。

  4.发行条件侧重于公开发行条件。按照发行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标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应地,证券发行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和非公开发行条件。我国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专门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及其股票发行条件,《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定向募集公司。因此,股票主要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也主要是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则可以分别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但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债券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无重大区别。

  5.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一致性。多数国家由于允许证券的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是非上市证券,证券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此类制度,证券发行条件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中,上市条件主要由证券交易场所自律机构制定。在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中,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规则进行独立审查。因此,即使公开发行的证券,也未必符合上市条件。在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是同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中,实际上已同时完成了上市资格审查,从而消弱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的独立性。

  二、新设发行条件

  如前所述,新设发行系旨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根据国外公司立法,股份公司之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为仅由发起人认缴股款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因该种设立方式不涉及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股份,故没有股票发行问题。募集设立则有私募与公募之分,在私募情形下,不仅发起人认缴股款,特定投资者也得认购公司股份,存在股票发行问题;在公募情形下,除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外,其他特定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投资者也可认购股份,也存在股票发行问题。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故于发起设立时,无股票发行问题;于公开募集设立时,则存在股票发行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设立与存续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 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开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 000万人民币,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除应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还应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79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作有列举性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也作有指导性规定。此类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选定名称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组织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第三章第二、三、四节的规定办理,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以及监事会。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实践做法来看,这一条件主要包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经营所必须的其他物质条件。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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