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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0:00)     点击:604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公司以不再设置该岗位等为由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时,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案例了解!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冯某为一国企公司四川片区总负责人,其所签劳动合同至2015年11月到期。2014年11月,公司以“由于四川片区被撤销,四川片区经理不再设置该岗位,故,公司书面通知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冯某认为公司在未与其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相关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寻求律师帮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即可以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劳动者不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2倍的经济赔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反之,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就不能再主张经济赔偿金,即,也不可两者同时主张。

  用人单位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不予劳动者协商,本律师认为就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而属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裁判结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四川片区被撤销作为前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庭审中,双方存在极大争议,当然,这也属于法学理论的范畴,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撤销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与劳动者协商,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当然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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