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劳动仲裁专家律师高飞 法律热线15715512707 高飞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合肥劳动仲裁解决专家 合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很多员工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殊不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合肥专业劳动仲裁律师高飞成功调解一起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保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回放] 王亚玉于2010年12月经招聘进入合肥某培训机构担任主任助理一职,入职后,单位一直不与王亚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先后承担了幼小衔接项目、美术组项目和教务工作,平均月工资2000元,从未安排过年休假,也没有发放年休假工资。其中,王亚玉在暑假3个月的工作期间里,每周工作六天,没有安排过补休。至今单位没有为王亚玉购买社保。 王亚玉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将单位诉至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要求裁决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补交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补发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的年休假加班工资1794元,应补发的暑假三个月的加班工资2208元;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来源:合肥劳动仲裁律师网 www.148ld.com [律师析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应当予以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律师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王亚玉25000元并为其补交拖欠的社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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