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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范林刚说法:微信公号擅转照片被判赔偿2800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6-26 04:54)     点击:954

 广西柳州市一公司微信公号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摄影作品且未署名,被摄影者诉至法院,成为该市首例“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案。日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侵权,赔偿原告2800元并在当地媒体及该微信公号上公开道歉。


  2014年10月25日,柳州摄影爱好者梁某某授权柳州一微信公号在《在柳州,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一文中,使用他所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而10月27日,梁某某发现一个名为“柳州吃喝玩乐”的微信公众号,简单修改标题后即转载了上述文章及图片,并剪掉有自己标注的照片水印,添加上该微信公号的水印。


  梁某某将该微信公号运营主体广西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了涉案照片,不仅没标明作者,还故意裁减掉含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侵犯了梁某某的对涉案4幅照片享有的署名权。此外,被告未采取有效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网络空间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侵犯了梁某某对照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柳州中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范林刚律师认为:微信作为自媒体或公众号公司运营媒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同样是受著作权法约束,对于使用他人图片作品,应当要获得允许或支付必要费用,即使是非营利行为,在他人不禁止传播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时,也应保障作者的署名权。


相关法律: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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