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导致的损害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1-09-22 11:07) 点击:714 |
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导致的损害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构成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案由通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违法性认定
侵权行为的中心问题为行为之违法性。就违法性而言,理论界存在形式违法及实质违法两种认识,财产保全申请因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申请的方式、保全的内容等事项,因此仅比照实定法的规定即足以判定行为的违法性,即进行形式违法性判断已足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以诉讼为前提,保全的财产应当是本案相关的财物,并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据此可以总结出财产保全错误的常见类型有如下三类:
第一,当事人据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错误,即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前者发生于诉前财产保全情形,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同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财产保全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采取保全措施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若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后不在一定期限内起诉,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通过法院的判决明确其权利义务,从而无法达到保全的目的,因此,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却又不起诉的行为是错误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应当认定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错误的,由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财产保全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被告的应承担实体责任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物,保障判决顺利执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不会成为司法裁判的内容,对该财产的执行更无从谈起,因而没有保全的必要;第三人善意取得了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后,即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应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若申请保全的对象是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并由此造成损失,申请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保全的数额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基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财产保全中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相当,不得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过分高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般应认定为申请错误。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对于该款应进行相应的扩张解释。所谓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之一种解释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并非表示财产保全的财产应与诉讼请求的范围完全一致,实践中做到完全一致并不可能亦无必要。以申请保全查封房产为例,在债务纠纷中,申请人诉讼过程中提出查封被告房产,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而不必严苛房产的实际价值是否超过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且房产价值处于波动之中,法官难以确定其真正价值,若进行评估又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并无必要。
2.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认定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均为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可以划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对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近代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基本赔偿原则,其含义是加害人对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尤其是财产损害应当全面和完全予以赔偿。在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中,申请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房产、股权等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由此必然限制了被申请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如造成财产的毁损、贬值,间接损害则如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股权的利息损失等。直接损害系因错误保全申请所直接造成,自当赔偿。间接损害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3.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来说,通常并不会发生复杂的原因行为竞合或聚合的情况,因此并不需要仔细深究应适用何学说,而要仔细甄别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具体原因是否为错误财产保全,对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实质上都是将因果关系分为不可归责联系和可归责联系,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而言只需要考虑是否因保全手段而导致了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其他原因行为。
4.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过错
就过错而言,存在故意与过失两类主观样态,在财产保全错误中过错的主观样态多为过失。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一方面,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衡量可能与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误差,当事人的合理诉请可能与国家司法干预的后果不尽相同,过分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财产保全行为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双方已经发生冲突,应尽力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过失的判断标准而言,历来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种认识,而客观标准已经逐渐成为主流。客观标准又依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又分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笔者认为,财产保全发生于诉讼过程中,法律已经规定了保全的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在进行保全时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应更为严格。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过失标准应采用抽象轻过失的标准,即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仔细审查保全的范围是否得当、保全的财产是否有误,未尽到此注意义务时即应认定存在过错。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判断,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未提起诉讼,或被驳回起诉,则其申请缺乏前提,应认定存在过错;若保全了他人财产,或保全了明显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财产,也应认定存在过错;在保全的范围上,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法院支持的数额存在较小误差,则不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摘自万发文:《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构成及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法信·裁判规则
1.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则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国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了平衡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保全错误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在司法程序中发生的造成被申请人权益损害的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则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5)湖吴民初字第15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8期
2.申请人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能仅以最后判决结果未支持或完全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为由认定存在错误——蔡某某诉唐某某、刘某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申请人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能仅以最后判决结果未支持或完全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为由认定存在错误。财产保全错误损害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申请人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法院网2018年6月19日
3.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查认定被申请人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定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有错误——丹阳市环宇食品厂诉广州市广州糖果厂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理由是为避免涉诉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损害或者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经法院审查,被申请人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则此时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1)丹经初字第6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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