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55) 点击:64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主要强调了以下问题: 1、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2、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3、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5、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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