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区别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54) 点击:748 |
司法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效力问题,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无处分权人的区分。 首先,从定义上区分: 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法定代表人越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其次,从合同有效的条件区分: 1、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虽然都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表见代理不同于无权代理的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对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而无权代理必须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销的权利。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关键是看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一般均有效。法律规定他们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除非合同相对人具有恶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无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形下自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均无效。一是经权利人用明显的方式追认,这点和无权代理相似;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代理无此规定。 另外与无权代理不同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得到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看一个合同到底是无处分权人还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就要知道什么是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即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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