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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
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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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200611109222
  • 资格证号:6520017004225
  • 地区: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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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常年财税顾问优惠服务,即18000元/年。 常年税务咨询服务,收费为6000元/年,需要其他服务另外优惠收费。 服务内容: 1、日常税务咨询,指导客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就客户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税务法律意见; 3、参与客户重大涉税项目谈判,就有关税务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提供与客户有关的最新税收法规政策信息; 5、重要税务法律文书的审核、制作; 6、对管理层、财务人员、购销人员等进行税务培训; 另,优惠推出常年人事+财税顾问服务,28000元/年。 人事服务内容: 1、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职务发明协议等; 2、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外籍雇员、加班、假期、社会保险、补充性员工福利安排等; 3、人力资源法律问题的专项培训; 4、代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与诉讼等。 上述收费标准是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下,人数在50人以下规定的。免费代理1-2个案子(20万标的以下),其他个案七折优惠计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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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42)     点击:148

一、定义及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内容涉及租赁和买卖两个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所以合同解除、标的物维修、标的物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均与出租人无关。

2、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出租人为承租人的使用而特别购入的,出租人通过为承租人提高融资的方式取得租金,租金是融资的对价,而非标的物使用的对价。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检验标的物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据此向出卖人付款。

4、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5、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6、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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