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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
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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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65200170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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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37)     点击:151
一、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性,以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关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拒绝订立运输合同。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运输费用。

二、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权利义务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客运合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2、承运人权利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6)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权利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2)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此项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此项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办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收到的损失。

2、承运人权利义务

(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向承运人索赔。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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