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葛弋慧
葛弋慧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611109222
  • 资格证号:6520017004225
  • 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手机:13651658496
网站公告
推出常年财税顾问优惠服务,即18000元/年。 常年税务咨询服务,收费为6000元/年,需要其他服务另外优惠收费。 服务内容: 1、日常税务咨询,指导客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就客户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税务法律意见; 3、参与客户重大涉税项目谈判,就有关税务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提供与客户有关的最新税收法规政策信息; 5、重要税务法律文书的审核、制作; 6、对管理层、财务人员、购销人员等进行税务培训; 另,优惠推出常年人事+财税顾问服务,28000元/年。 人事服务内容: 1、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职务发明协议等; 2、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外籍雇员、加班、假期、社会保险、补充性员工福利安排等; 3、人力资源法律问题的专项培训; 4、代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与诉讼等。 上述收费标准是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下,人数在50人以下规定的。免费代理1-2个案子(20万标的以下),其他个案七折优惠计收律师费。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何为分公司?分公司如何缴税?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36)     点击:190
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于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公司间的关系。因为分“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登记,但其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程序比较简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社会信用要求较高业务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设立责任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领域。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

(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发[1995]473号)
        (2)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
       (3)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

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  ,如果需要了解财税知识和服务,请登陆   www.shtaxhelp.com

发表评论
葛弋慧: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葛弋慧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