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26) 点击:115 |
一、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转让股权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9、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0、公司分立、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其二应当清算的,即因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其中公司应当清算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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