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比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17) 点击:353 |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的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创办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的一个自然人既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我国的一个自然人是选择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呢?这里有许多要考虑的因素,如是否容易创办、投资者的责任大小、税负的轻重、所需资金的多少等。二者的区别有哪些呢? 首先,从二者的责任形式区分,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更大。 1、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其次,从创办和所需资金区分,个人独资企业更易创办,审计成本也较低。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二)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三)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从二者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大于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2000年1月1日前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改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平衡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根据实现的利润总额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但企业主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企业主的其他如手机费之类的也不能税前扣,但是,税前可以扣除1600元,作为业主费用而不是业主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一)不超过5000元 5 % 扣除数:0 (二) 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 10% 扣除数: 250 (三) 超过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 20 % 扣除数:1250 (四) 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30% 扣除数: 4250 (五)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35 % 扣除数: 6750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为纳税义务人,不仅要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公司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比例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事实上形成了三级18%、27%、33%三级全超累进税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提取10%的公积金后,投资人还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分配股利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但转增资本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视同分配),可以多提一点盈余公积。但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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