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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
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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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200611109222
  • 资格证号:65200170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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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缺位时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5-11 08:12)     点击:167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 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由此看出,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公司的诉讼意思表示的认定,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进行诉 讼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也就是说,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是公司本身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固 有的),而是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资格问题,即其行为是否代表公司,是否为职务行为。虽然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的董事长仅提 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没有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而且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 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据上文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当然不能确定董事长作出的诉讼意思表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董事长行使的诉讼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 务行为。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提供能证明该诉讼意思表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 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等,便可以确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公司公章缺位时,如果公司董事长提起诉讼的材料中有决定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文件,公司当然构成适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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