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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
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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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200611109222
  • 资格证号:6520017004225
  • 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手机:1365165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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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常年财税顾问优惠服务,即18000元/年。 常年税务咨询服务,收费为6000元/年,需要其他服务另外优惠收费。 服务内容: 1、日常税务咨询,指导客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就客户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税务法律意见; 3、参与客户重大涉税项目谈判,就有关税务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提供与客户有关的最新税收法规政策信息; 5、重要税务法律文书的审核、制作; 6、对管理层、财务人员、购销人员等进行税务培训; 另,优惠推出常年人事+财税顾问服务,28000元/年。 人事服务内容: 1、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职务发明协议等; 2、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外籍雇员、加班、假期、社会保险、补充性员工福利安排等; 3、人力资源法律问题的专项培训; 4、代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与诉讼等。 上述收费标准是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下,人数在50人以下规定的。免费代理1-2个案子(20万标的以下),其他个案七折优惠计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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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我赔偿猎头费合理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5-11 04:39)     点击:261

一、案情介绍

某外籍人士A小姐,经猎头公司介绍进入一家外资B公司做客户经理,签订劳动合同3年,并办理了就业证,合同中要求A小姐每天上班并且没有加班费,A小姐做了近1年后实在无法忍受公司的作息时间和一些做法,便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可是令A小姐没有想到的是离职2个月后突然收到市仲裁的申请书,B公司要求A小姐赔偿违约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要求赔偿猎头费2万元。A小姐觉得太欺负人了,决定委托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思路

首先,要看B公司是否确实因为招聘她而支付了相关猎头费,B公司和猎头公司是否有合同,B公司是否有猎头费发票,是否有付款凭单等,即是否能证明是因为招聘A小姐而支付了2万元猎头费。

其次,要看A小姐是否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A小姐是外籍人士,根据上海市有关外国人就业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主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A小姐刚刚毕业,阅历很少,单位给她签订的合同中有很多条款非常霸道和不合理。其中规定无论A小姐是否提前3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均要赔偿猎头费。这等于是限制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和无效的。

第三,合同中规定A小姐双休日均需正常上班且没有加班费,剥夺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约赔偿。

最后,公司对A小姐的辞职并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安排了交接人员,而且在A小姐离职时也没有向其要求赔偿过猎头费。这也说明A小姐并没有违约解除合同。

针对A小姐的情况,律师建议提起反诉,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在律师的帮助下,A小姐在举证期限内提起了反诉并申请和本诉合并审理。

 

三、庭审纪实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单位既没有提供发票原件,也没有提供B公司和猎头公司的合同,只是提供了一张付款凭单复印件,并不能证明是因为招聘A小姐而支付了猎头费。

但是,公司也很狡猾,只是让A小姐在平时上班期间打卡考勤,双休日上班不打卡,并且在庭审中否认双休日上班的事实,狡辩合同中所写的双休日正常上班实际并未执行。这给A小姐举证带来了麻烦。

 

最后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互不赔偿了解此案。

 

四、律师评析

1、很多公司为了招聘合适的高级主管不得不委托猎头公司,但高管没做多久就辞职,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猎头费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很多人事很困惑,如何留住这些员工以减少公司的招聘损失呢?我个人觉得可以从以下解决:

(1)公司应该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创造有前途的工作氛围,这样员工就没有必要跳槽。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辞职需要提前6个月(针对外国人)书面提出,否则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猎头费。

(3)因招聘员工而支付的猎头费一定要有相关的合同和发票、付款凭单等,能证明因为招聘某某而支付了猎头费,为将来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2、对劳动者而言,签订合同时仔细看清条款也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外籍人士,在解除条件和赔偿方面主要看双方约定,并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并且要依法办理就业证,否则就是非法用工,不适用劳动法。

 

五、相关法规

1、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23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4、《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用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本案代理律师: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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