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工的悲惨遭遇》(续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02 15:36) 点击:1295 |
————李松案带给人们的思考 李松案在烟台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不少观众打电话询问:李松案中,郭元益应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应不应承担责任?------。下面我结合本案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从调查情况看,排除了李松因工受伤的可能性 第一,从李松的伤势上看,其受伤的主要部位是头右侧——右颞部骨折。据专家介绍,如从高空(一层楼以上)坠落摔伤头部,应是粉碎性骨折。而磁共振CT片显示:李松的右颞部是一般性骨折,这排除了李松因工从高处摔下的可能性; 第二,从李松受伤的时间看,其受伤的具体时间应为2012年1月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而这段时间工地已经放假。 调查情况排除了李松因工负伤的可能性!那么,他的伤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据了解,李松生前患有癫痫症,其发病特征:走路会突然摔倒、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酒后更容易引发这种病。这不排除1月14日(腊月二十一)晚李松酒后病情复发而摔伤的可能性!既然排除了李松因工受伤的可能性,追究郭元益的责任也就失去了依据。 二、有人问: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郭元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工作过程中,郭元益作为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因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劳务资质的个人(郭元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有人问:如果李松是建筑公司工人,发生这种情况单位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单位应支付2个月的丧葬费、10个月救济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工人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四、有人问:如果李松是建筑公司工人,也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系酒后发生,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醉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当事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么酒醉的标准是什么呢? 参照《驾驶员饮酒、醉酒标准》第3.4条之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ml为酒醉,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喝二两白酒或两瓶啤酒就可达到醉酒的标准! 李松案调查结束了,但是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如果李松受伤后,做为雇主的郭元益能够积极地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而不是草草地为其处理伤口了事;如果李松的家人听到李松受伤的消息后能够立即赶到蓬莱处理,而不是听之任之;如果郭元益能够将李松安全的送回家使其得到良好的治疗,而不是一走了之------,料想一个一米八多的壮小伙子也不会就这样死去!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留给家人却是无尽的痛苦。在此,提醒那些打工族:在外打工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工作时间不要喝酒,工作之余也不要酗酒!否则,因喝酒、酗酒而酿成的苦果,只能由自己来独吞!同时,也呼吁社会:遇事多一份关心、信任和责任,少一些猜疑和冷漠,这样明天会越来越美好! 在李松案调查过程中,得到了烟台电视台地方新闻栏目部初春青主任的高度关注,得到了荆崇祯、修铭扬记者的积极帮助,也得到了烟台电视台《社会广角》栏目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在此,我代表李松的家人,向他们表示忠心的感谢,谢谢你们!谢谢大家!
康桥律师:葛显光 20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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