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购销安装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3-03 10:28) 点击:1009 |
2005年10月18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简称蒂森公司)与临沂玉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称临沂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蒂森公司为临沂公司供乘客电梯6台,消防电梯4台,计款4,221,400.00元;首付款:合同签署后,在买方发出排产通知前7天,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30%,二期支付:卖方发货前7天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50%,三期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15%;末期付款:质保期满后7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金额的5%;质保期24个月;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买方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北京分公司)与临沂公司签订《安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安装电梯10台,安装单价:L1-L6单价RMB42,200.00,L7-L10单价:42,300.00;工期2个月,付款方式:电梯安装完毕后,进入现场开工3天内支付安装总价的30%,根据工程进度安装竣工时甲方付至总价的60%,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的5%待质保期满后1 周内付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当地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05年10月17日,蒂森公司《补充说明》“合同中签订10台,实际执行8台,设备总造价RMB:3,715,600.00元,安装总造价RMB338,000.00元”。2006年5月24日,临沂公司发出通知书“根据公司要求,现通知贵单位,原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中的4台消防电梯,6台乘客电梯,现改为A楼2台乘客梯,2台消防梯;B楼2台乘客梯,2台消防梯”,合同签订和变更后开始安装。双方对工期无异议。2006年8月28日、8月29日,临沂市特种设备检测站,出具两份“电梯验收检验报告”证明电梯及安装质量合格。因临沂公司未能按合同期限付款,蒂森公司自己或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向临沂公司发函追索欠款,临沂公司也委托自己的律师复函表示:“贵公司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玉山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与玉山公司联系,就电梯维修、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2007年5月11日,北京分公司致函临沂公司表示:如再不付款,将考虑暂停该项目的维保工作,双方至此发生僵局!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一、2005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2006年5月24日,临沂公司向蒂森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变更相关合同条款,蒂森公司书面表示同意,这一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三、临沂公司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没有按合同及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付清余款并自合同约定应付款之日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四、电梯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属维修保养的范畴,而不是电梯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五、蒂森公司不应因临沂公司不及时付款而免除电梯维修保养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根据《电梯设备购货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电梯安装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当地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临沂不存在“贸易仲裁委员会”,因此该条款无效,约定无效应由法院管辖。但因《电梯设备购货合同》约定由仲裁委裁决,本案中电梯购销和安装是分不开的,故双方也可以另行商量由仲裁委管辖,所欠电梯款和安装费一并处理。 为此,本律师建议:先由律师出面与临沂公司(或其法律顾问)协商还款及电梯保修事宜。如协商不成,先查一下临沂公司的财产情况,一旦查到财产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康桥律师事务所 葛显光律师 2007年8月31日 注:蒂森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及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欠款本息已全部追回。 律师简介:葛显光,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中国资深税务策划师、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原山东正大开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康桥律师事务所。<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税务策划、刑事辩护、海事海商、企业改制与上市、涉外诉讼与仲裁等。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150号 烟台分所:山东省烟台市北马路1号 电话:0531-86128622;0535-6219401 手机:1586649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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