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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11.12”特大交通事故案法律意见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10 16:31)    点击:722

 

烟台海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担任威海“11.12”特大交通事故案中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调查与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及本律师几天来的调查,现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一、 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问题
2009年11月12日,李某驾驶鲁F09551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广州市欧某等21名旅客自烟台去威海旅游途中,至威海双岛海湾大桥处,发生交通事故,客车坠入大海,造成13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威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为是:“因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桥梁南侧防护墙刮擦后又向北与路中心隔离设施相撞,并越过中心隔离设施与桥梁北侧防护栏相撞后坠入海中------”。为此,交警部门于2009年11月17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及伤者无事故责任(见威公交认字[2009]第4091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警部门的这一事故责任认定,本人不持异议。
二、关于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司机李某现已被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李某将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三、关于民事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死者家属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对伤者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死者家属在支付死亡补偿费后,不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伤者,如出现伤残,在支付残疾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未出现伤残,可根据受损害情况,每人给予10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支付标准问题,受害人家属提供《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该赔偿标准明显高于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应按受害人住所地即广州的赔偿标准执行。
关于赔偿额问题,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三人死亡,七人受伤。其中,13名死者的丧葬费预计25万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预计510万元人民币,被扶养人生活费预计50万元人民币;7名伤者的赔偿金预计在40万元人民币;处理事故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预计15万元人民币,总共赔偿额预计640万元人民币。
四、关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事故发生前,因贵公司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为每个座位投保了38万元人民币的意外事故险,故保险公司应对每位伤亡者给予最高限额3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其中,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额共计494万元人民币,对伤者赔偿额因在住院期间现无法准确计算。综上,预计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后,其资金缺口仍为140万元人民币。
关于这140万元人民币赔偿额的责任主体问题,如贵公司所述“鲁F09551号车辆虽挂靠在公司名下,但实际出资购买人为万某,李某受万某雇佣”情况属实,则贵公司与万某的关系为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规定,赔偿责任应由车主万某及肇事司机李某承担,贵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现因肇事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受害人一时难于明白车主与贵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将矛头直接对准贵公司,并以记者采访、媒体报道、集体上访、跳湖自杀等手段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鉴于目前的紧张形势,及贵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等方面存在的瑕疵问题,本律师建议在当地政府的帮助、扶持下,尽快与伤亡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再与车主及肇事司机协商责任分担问题!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公司予以采纳!
 
                                                                 康桥律师 葛显光
                                                                 2009年11月18日
 
注:“威海11.12特大交通事故案”,在威海政府、当地警方及康桥律师葛显光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本次事故共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4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公司理赔额530多万元人民币,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律师简介:葛显光,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中国资深税务策划师、美国国际职业税务经理,原山东正大开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康桥律师事务所。<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税务策划、刑事辩护、海事海商、企业改制与上市、涉外诉讼与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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