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有风险,迪玛希翻唱《歌剧2》引发著作权侵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2-08 15:06) 点击:86 |
高沃知识产权导读:近几年,各类音乐真人秀节目此起彼伏,如《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深受大众喜爱,其中成就了很多优秀的歌手,但也涌现出许多版权侵权事件。近日,凭借海豚音和高颜值红极一时的哈萨克斯坦歌手迪玛希在《歌手》中翻唱维塔斯的《歌剧2》遭遇了著作权侵权风波。 《歌剧2》是俄罗斯著名男歌手维塔斯18岁时的出道作品,1月31日,其经纪公司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在新浪微博发布的维权《律师函》称,在湖南卫视播出的《歌手》、《“文化中国·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节目中,由迪玛希演唱的《歌剧2》歌曲,侵犯了布多夫金的著作权。布多夫金在律师函中禁止湖南卫视在公开演出、节目制作中使用该歌曲。 回顾历史,这已经不是原唱第一次向歌手翻唱歌曲进行维权了。 2011年,草根歌手旭日阳刚凭借在春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一炮而红,而此后在商业演出中继续演唱被汪峰上诉侵权,此后未经许可不得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这首歌曲。 2012年,歌手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词曲为签约于加拿大nerrwerk音乐公司的华人歌手曲婉婷独立创作,因未向音著协提出申请,结果原创作者曲婉婷公开发布律师函,禁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声里》。 2015年,新科《中国好声音》冠军张磊也收到“侵权”指控,因为他在比赛和商演中未经授权翻唱了民谣歌手马頔的成名曲《南山南》。 业内人士透露,歌唱类节目在比赛阶段所使用的歌曲版权,很少与原作者和音乐公司对接,“一般情况下,所有电视台使用的音乐,不管是综艺节目还是新闻节目,都要去音著协网站注册,登记报备使用情况。然后,音著协会根据所使用的数量和长短等收取费用。电视台一般会以年付的形式支付所有的费用。”但是,如果比赛之后还有商业演出以及无线下载等开发业务,节目组就要向歌曲版权所属公司购买版权。 据悉,迪玛希有自己的原创作品,只因为湖南卫视觉得他能将《歌剧2》演唱高两个调,或许节目制作方追求收视率,希望歌手们多唱大家熟悉的经典老歌,才是版权纠纷屡见不鲜的原因。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在维塔斯维权事件中,虽然湖南卫视和迪玛希团队尚未正式回复,但部分粉丝的不冷静声音让笔者认识到中国知识产权的普及仍任重而道远。 高沃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我们不是普通的吃瓜群众,不是某歌手粉丝,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们需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剖析事件的本质,为权益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的范畴,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的,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而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者传播作品或使用版权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都属于版权侵权行为。所以任何形式的演出要在尊重原创作者的前提下进行,每一个创作都有知识产权法规在保障权益,体现法律的力量。很难想象,如果没有版权法来保护我们的原创作品,其结果为何样? 在知识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要有与之抗衡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作为强大后盾支持,高沃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事版权代理、侵权诉讼、行政查处及相关法律事务,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代理经验,为保障您的权益竭尽全力,本着追求卓越,顾客至上的宗旨,为您的知识产权前行路上保驾护航。 高沃http://www.gaowolawfirm.com/index.php?m=view&a=index&aid=541专注知识产权,从申请注册到维权诉讼,全面解决您的知识产权问题!免费咨询电话:400-888-4619. 微信公众号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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