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商标侵权要区分“恶意”和“过失”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9-28 17:18) 点击:169 |
近年来,我们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现,有些企业是恶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有些企业是因为缺乏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法律知识而造成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商标侵权,笔者认为不能笼统或单纯采取罚没的手段,而应当根据违法主体的违法情节和主观状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即坚持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相结合,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们江阴工商局华士分局辖区内的原陆桥镇是国内塑料管材、管件的重要生产基地,共有此类企业150多家,大多数企业为了将自己生产的塑料管件、管材产品区别于其他生产者,各个厂家都使用了自己不同的商标,达到一定规模的厂家甚至使用两到三个或者更多的商标。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陆桥塑料管行业内商标使用情况比较复杂,一度出现了不少违规违法的行为。其中少数投机取巧的经营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在自己的产品上非法使用国内塑料管行业的一些知名商标,比如“公元”、“中财”、“精杰”等注册商标。对这样的恶意造假行为我们查处了多起。而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违法行为是由于相关经营者不熟悉我国商标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比如擅自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还有的对自己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查明其注册情况而轻易使用,从而导致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还有相关经营者错误地在非其产品所属类别上注册商标,从而导致冒充注册商标或商标侵权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严格来讲,相关经营者并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是由于其过失而造成的。 在对主观恶意造假的经营者的处理上,我们一贯立场鲜明、执法严格,给予从重处罚。因为只有增加其违法成本才能对这些恶意造假分子以足够的震慑,从而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而在对过失违法的案件处理上,我们则是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违法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通过适当的处罚来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正确的商标经营策略。否则,不免给社会造成工商部门一味单纯追求罚没的不良印象,这也违背了我们进行商标管理工作的初衷。我们认为,商标监管工作绝不仅仅是狭义的行政处罚,工商部门更多需要做的工作是指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实施正确的商标战略,辅助企业创牌维权,使商标能够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利器,避免企业在商标问题上面“走弯路”。事实也证明,我们这样的做法是行之有效的,现在陆桥塑料管行业的经营者已基本形成了正确的商标观念,经营秩序大为改观,并涌现出了一批全国行业内具有相当竞争力的企业。近年来,陆桥塑料管行业商标违法案件不断减少,我们分局的工作人员也腾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从事其他事项的监管工作。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7-6 记者:张福荣 刘震扬 高沃http://www.gaowolawfirm.com/index.php?m=view&a=index&aid=467专注知识产权,从申请注册到维权诉讼,全面解决您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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