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 、“星光大道” 商标侵权诉讼启示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21 11:19) 点击:56 |
近期,江苏卫视相亲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为相关观众知悉。温州人“80后”男子金阿欢,历时3年起诉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商标侵权诉讼案,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商标侵权案中败诉,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栏目名称。江苏卫视不服,提出了再审申请,并获立案审查,最终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此前,原告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电视台商标侵权纠纷一度被关注,原告称其于2003年7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6241号“星光大道”商标,于2012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1楼组织竞赛(教育及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2012年6月14日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北京星光大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央视在其开办的《星光大道》栏目中对“星光大道”文字进行了多期多处商标性使用。被告制作的《星光大道》栏目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构成与原告“星光大道”相同商标在相同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 类似上述商标侵权诉讼的案例较为普遍,但从中我们是否得到些许启示呢? 一、作为商标专利权人应维护好自己的商标,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商标权人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好好利用,尽力打造为知名品牌,将其转化为生产力,而不要占用有限的资源却予以闲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行为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特别是在使用相关名称或图文时,建议进行检索,以免发生撞车或侵权的行为发生。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公众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以上三点也是由感而发,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引发些许思考。 以上来自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http://www.huitenglawfirm.com/index.php?m=view&a=index&aid=339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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