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香糖告陶瓷杯,商标维权诉讼成功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26 11:03) 点击:151 |
口香糖与陶瓷杯两者产品类型不同,一个位于重庆,一个位于福建,地理位置也不一样,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惠腾商标维权诉讼律师为您解析一下这个案例,也提醒生产商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警惕这种行为的发生! 事情缘由:口香糖发现同名陶瓷杯 据法院查明,福建久久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口香糖、泡泡糖。2000年1月开始,该公司在其生产的口香糖、泡泡糖产品上,使用“酷莎”文字商标。 2005年12月,该公司在我国注册“酷莎”文字商标,“酷莎”产品的销售范围覆盖中国大陆及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29个国家和地区。 得知重庆出现“酷莎”陶瓷杯后,2007年8月30日,“酷莎”口香糖产品代理人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渝北区龙溪一小食品批发市场二楼门市,以每个5元的价格,购得印有“酷莎”字样的陶瓷杯10个,并当场取得“送货单”字样的单据一张和印有“陈某”字样的名片一张。 陶瓷杯厂商表示:产品不同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当陈某得知自己因“酷莎”陶瓷杯成为侵权被告时,也很无奈。开庭时,他表示,他所注册“酷莎”商标核定在日用瓷器上使用,而福建久久王公司注册的“酷莎”商标是在非医用口香糖、巧克力等食品领域。 “这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行业,因此不构成侵权。”陈某的代理人认为。 法院: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 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是不同的产品。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被告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侵权。 法院查明,久久王公司持续使用该商标七年多,花了上千万元做广告,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出口到七个国家。该系列产品获得不少相关认证和荣誉。 为保护其商标权益,久久王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ku sha”拼音商标和“酷莎”变体字商标,在澳门、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英国、丹麦、印度、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都注册了“酷莎+KU SHA及图”商标。 法院认定,“酷莎”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酷莎”陶瓷杯侵犯了“酷莎”口香糖等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犯久久王公司“酷莎”文字商标的行为,并且赔偿久久王公司因制止陈某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惠腾商标维权诉讼律师提醒:在使用商标时要严防侵权行为发生,当企业得知有类似商标出去与市场时也要警觉是否侵权或者被侵权,防止因此构成损失!以上来自北京惠腾律师事务所http://www.huitenglawfirm.com/index.php?m=view&a=index&aid=264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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