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3-15 13:33) 点击:96 |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某,女,42岁,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14日 住址:雅安市天全县XX镇XX村一组#号附#号 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地址:四川广安市XX路#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酬7.3万; 2、请求依法支付原告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内业资料费合计28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被告负责施工的“汉源县XX路九襄至三交段灾后重建工程D合同段”已开工一年,已进入路面水稳层施工,完成了第001期、第002期工程计量。但由于工程计量进度慢、资金周转困难、无施工管理人员等原因完全停工。 为全面恢复施工进度,被告项目部管理人员朱某某、徐某通过介绍与原告取得联系,再三磋商后,原、被告双方搭成口头协议,被告同意“支付80000元”给原告,作为提供技术服务(工程款计量支付报表等解决技术问题)的费用,同时承诺每完成一次计量工作预支部分工资,到汉源施工工地的车旅费、住宿费、餐费、资料费用等由被告项目部支付。由于工作量大,远远超过当初协商时的工作量,原告与被告项目部管理人员朱某某、徐某等多次协商,被告最终同意增加10000元作为增加工作量的技术服务费,合计工程计量费用为90000元。 原告正式接手被告交付工作后,被告分3次支付给了原告17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当原告在完成第5次(即第007期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后,被告却单方面违约,在事前未告知原告,又未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借口取走了大部份工程计量的文本资料和数据。 之后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项目部管理工作人员,商谈工程的相关事宜和支付技术服务费的问题,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 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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