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立法尚需审慎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8-05 03:56) 点击:144 |
反就业歧视立法尚需审慎 08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全球就业形势严峻。中国在此次全球经济危机中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国内就业压力和就业矛头凸显,近两年来各界再次将焦点集中在“反就业歧视”之上,专家观点和建议层出不穷,也有专家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建议稿。然而,众多良莠不齐,甚至有专家将学历、经验、外语特长等要求均列入到就业歧视之中,混淆视听。 对就业歧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均未明确定义,结合《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与《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宗教、政治见解、籍贯、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与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无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个人尊严和就业权利的侵犯,而反就业歧视法正是旨在于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就业机会和权利。但应当明确的是,就业机会和权利的平等是客观上的平等、宏观上的平等,而学历、经验、外语特长等个体职业能力的限制和要求并不应纳入就业歧视的范畴之内。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企业资源、是企业财富,法律不应干涉企业对财富选择和开发,这是对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侵犯。不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就侵犯企业的用工自由。企业不合理的录用限制是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所造成的,应当通过政策倾斜、鼓励,促进就业、扩大劳动力需求,从而改善劳动者市场供需关系,使劳动力市场恢复到正常、有序的状态,而不能因此而肆意扩大就业限制的概念和内含。 在我国,就业歧视非常普遍,应当予以制裁和规范。但任何事务均应当符合客观环境,我国目前对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不利,全民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待于提高。反就业歧视立法必须符合国民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不可操之过急。他山之石或可攻玉,但南橘北枳则将事与愿违,故反就业歧视立法尚需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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