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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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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845821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399134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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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珩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0910845821资格证号:A20056107270479一、主要经历:2001年至2007年在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5年7月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2006年2月取得法律从业资格。2007年8月至今在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工作。2009年8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二、专业特长及业绩高珩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为当事人尽职尽责。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造就了勤勉、执着、正直、严谨、理性的性格特点。高珩律师曾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干警,具有多年的民商事司法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及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非常了解,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尤其对民商事法律事务有着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进入泓瑞律师事务所以来,对房产法、公司法及劳动人事法律方面也倾注了许多精力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专业上的发展与突破,并先后撰写了《合同不可抗力》、《房产诉讼》、《房屋中介合同性质》、《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经济危机下企业放假政策的制定和施行》等数十篇论文,发表于西安房地产信息网、陕西建筑房地产律师服务网、公司企业法律服务网。曾参与办理刘某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刘某继承纠纷、范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民航飞行员辞职、农电职工诉供电企业劳动争议、省女足队员诉足管中心劳动争议、长兴饭店职工劳动争议、奥妮商标侵权纠纷等上百起案件。同时,协助主办律师为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劳瑞顿钻石(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活跃网络有限公司、陕西环球嘉禾板业有限公司、力新国际(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拓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公司设立、管理、运作,以及招投标、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等各个环节均非常了解,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公司制度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律师能够有效地帮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管理风险。作为一名律师,在用法律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律师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对自身执业行为的约束.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2987970552移动电话:13991343021邮  箱:gaoheng0526@163.com传  真:029-8521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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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立法尚需审慎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8-05 03:56)     点击:144

反就业歧视立法尚需审慎

 

08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全球就业形势严峻。中国在此次全球经济危机中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国内就业压力和就业矛头凸显,近两年来各界再次将焦点集中在“反就业歧视”之上,专家观点和建议层出不穷,也有专家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的专家建议稿。然而,众多良莠不齐,甚至有专家将学历、经验、外语特长等要求均列入到就业歧视之中,混淆视听。

对就业歧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均未明确定义,结合《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与《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宗教、政治见解、籍贯、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与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无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个人尊严和就业权利的侵犯,而反就业歧视法正是旨在于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就业机会和权利。但应当明确的是,就业机会和权利的平等是客观上的平等、宏观上的平等,而学历、经验、外语特长等个体职业能力的限制和要求并不应纳入就业歧视的范畴之内。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企业资源、是企业财富,法律不应干涉企业对财富选择和开发,这是对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侵犯。不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就侵犯企业的用工自由。企业不合理的录用限制是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所造成的,应当通过政策倾斜、鼓励,促进就业、扩大劳动力需求,从而改善劳动者市场供需关系,使劳动力市场恢复到正常、有序的状态,而不能因此而肆意扩大就业限制的概念和内含。

在我国,就业歧视非常普遍,应当予以制裁和规范。但任何事务均应当符合客观环境,我国目前对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不利,全民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待于提高。反就业歧视立法必须符合国民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不可操之过急。他山之石或可攻玉,但南橘北枳则将事与愿违,故反就业歧视立法尚需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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