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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珩
高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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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200910845821
  • 资格证号:
  • 地区:陕西-西安
  • 手机:13991343021
网站公告

高珩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0910845821资格证号:A20056107270479一、主要经历:2001年至2007年在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5年7月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2006年2月取得法律从业资格。2007年8月至今在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工作。2009年8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二、专业特长及业绩高珩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为当事人尽职尽责。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造就了勤勉、执着、正直、严谨、理性的性格特点。高珩律师曾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干警,具有多年的民商事司法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及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非常了解,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尤其对民商事法律事务有着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进入泓瑞律师事务所以来,对房产法、公司法及劳动人事法律方面也倾注了许多精力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专业上的发展与突破,并先后撰写了《合同不可抗力》、《房产诉讼》、《房屋中介合同性质》、《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经济危机下企业放假政策的制定和施行》等数十篇论文,发表于西安房地产信息网、陕西建筑房地产律师服务网、公司企业法律服务网。曾参与办理刘某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刘某继承纠纷、范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民航飞行员辞职、农电职工诉供电企业劳动争议、省女足队员诉足管中心劳动争议、长兴饭店职工劳动争议、奥妮商标侵权纠纷等上百起案件。同时,协助主办律师为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劳瑞顿钻石(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活跃网络有限公司、陕西环球嘉禾板业有限公司、力新国际(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拓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公司设立、管理、运作,以及招投标、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等各个环节均非常了解,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公司制度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律师能够有效地帮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管理风险。作为一名律师,在用法律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律师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对自身执业行为的约束.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2987970552移动电话:13991343021邮  箱:gaoheng0526@163.com传  真:029-8521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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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待遇明细表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08-05 03:55)     点击:261

职工工伤待遇明细表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高珩律师

 

工伤待遇

待遇标准

费用承担

备注

工伤

医疗

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康复性

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住院伙食

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应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用人单位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工伤基金按月支付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工伤

医疗

补助

五级支付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六级支付21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支付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支付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支付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支付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

就业

补助

五级支付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支付21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支付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支付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支付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支付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

补助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供养

亲属

抚恤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发给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属于(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或(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给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属于(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发给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授予烈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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