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交通肇事案(缓刑)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11 14:42) 点击:204 |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吕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吕某某,并查阅本案的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准备电话联系120、122,发现手机没有电后就让当时在场的他人帮忙联系120、122,等120来后能够立即将伤者送往521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符合自首条件。同时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均如实供述了整个事情经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多次表示悔罪服法,应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属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妻子在伤者侯某某抢救无效后,积极联系受害者家属向其赔礼道歉,虽然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好,但在事发后两个礼拜被告人妻子曾多次主动与对方联系,最终以其诚意打动对方,双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谅解书中被害人家属恳求公检法部门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该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四、受害者的遭遇确实值得我们同情,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者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该案发生时,被告人正开车沿107省道回家,其车辆保持安全车速,在行至事发地129KM+926M处,对面过来了一辆小车和一辆大车,会车时由于小车大灯特别亮,而且小车和大车仅仅相距20-30米,导致被告人眼前出现2、3秒钟的盲区。该路段并无照明,加上受害者的突然横穿马路,才导致该起不幸事故的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人确实无法及时发现,事发后被告人紧急刹车,一直等待120的到来,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所以恳求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吕某某的处罚。 四、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不会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父母均已60岁以上,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下面儿子11岁,女儿不到2岁,一家生计全靠被告干活维持,在被告羁押期间,家里所有事就剩被告人妻子一人承担,其作为一个女人既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又要想办法维持一家生计,实在难以承受。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使其能够从新承担起家庭责任并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樊峥民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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