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苦女人的动迁安置问题本人上海农村户口在1988年与丈夫结婚。在1995年与丈夫离婚,本人的户口自1988年结婚后就迁入丈夫父亲户主名下,1988年离婚后户口一直在前夫家,直到2003年在村委调解下才和他们分户,户口还在前夫的房子里,直到动迁时本人的户口一直在前夫的房子里,从没离开过一天。现在我与四川的丈夫结婚 并生育有一子(现儿子户口也在前夫的房子里)。动迁组说我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不给我安置,说我有户口,没房产,所以不安置,那位律师给我看看,动迁组对不对。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