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傅文彬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由谁担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6 12:00)    点击:310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由谁担责?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傅文彬律师提供“公司清算  公司并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傅文彬律师,傅文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傅文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傅文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傅文彬律师主页,您是第131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