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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要用特别标识标出来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6:08)    点击:663

  

  昨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解释二》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特别标识方式比如使用黑体、画线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释二》明确,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这是首次将还债顺序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省高院相关责任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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