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付宗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6:06)    点击:653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了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我们花一点时间来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

  当您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应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 - 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保险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寿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责任免除条款

  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付宗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公司上市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付宗峰律师,付宗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付宗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954471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付宗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德州律师 | 德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付宗峰律师主页,您是第3174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