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资翻盖女方房屋 离婚后索要房屋份额被驳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42) 点击:231 |
“这套房子是我和他女儿结婚之前出资翻盖的,现在我和他女儿离婚了,这房子我出了10多万,当然应该把这房子的70%给我”,张明离婚后觉得自己以前出资修房太冤枉,遂将前岳父母李晓夫妇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明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李晓夫妇的女儿相识,并准备结婚。当时被告家有一处180平米的房屋,因房屋比较破旧,他们想重新修建就让原告出资翻建,建成后就当原告的婚房和他们一同居住。可房子修好了,原告和被告的女儿也结婚了,被告却把原告赶了出去。现在原告和妻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这房子却是原告花了10多万建成的,因此要求这套房子双方按份共有,原告享有70%的份额。 被告李晓夫妇辩称,这套房子是被告夫妇从别人那买的,这套房产属于被告夫妇二人共有。被告从未承诺过房屋建成后给他们做婚房,更没约定对房产按份共有,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为李晓夫妇所购,属其二人所有,虽然在房屋翻建过程中,张明参与了建设,但不能说明双方曾就房屋建成后的权属达成共有协议,故依法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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