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存瑕疵 中介公司追要服务费未果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40) 点击:185 |
因认为客户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私自入驻中介公司推荐的物业,北京易丰行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北京我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7344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其与我旅公司签订了《客户合作协议书》,就我旅公司选址之事委托该公司推荐物业、协助办理看房、谈判并取得有竞争力的成交价格、签约等。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我旅公司不得私自直接或间接接触、签订或入驻易丰行公司推荐的物业,否则我旅公司支付易丰行公司一个月租金的服务费并要支付违约金,我旅公司员工孙先生同时承诺对上述协议负担保责任。易丰行公司随后向我旅公司推荐了某大厦C座1802号房屋。2008年12 月,易丰行公司发现我旅公司私自入驻其推荐的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被告我旅公司及员工孙先生辩称,易丰行公司采取欺诈行为引导我旅公司员工签订协议。孙先生称易丰行公司在提供两套房源后,拿出多张空白文件让其签署,并说是免费文件,且易丰行公司提供的是自制合同,内容明显不合理,业务员亦没有带其到实地进行考察。此外,易丰行公司提供的协议中,没有房屋权利人的签字,无法证明我旅公司及孙先生实地考察过该房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丰行公司从事房屋中介活动,应得到房屋出租方授权或认可。易丰行公司虽主张房屋是房主父亲崔先生口头委托其代理的,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崔先生亦委托他人声明从未与任何公司达成委托代理出租书面事宜,故应视为易丰行公司无权代理C座1802号房屋。易丰行公司让我旅公司员工孙先生签字的客户反馈单、房屋列表、客户合作协议书上的房号均为手写,存在瑕疵,孙先生也称其签字时手写部分为空白。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推定易丰行公司并未带我旅公司到C座1802号房屋进行过实地考察。最后,法院驳回了易丰行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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