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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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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淞江法院等乘座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公交线路: 以下均在徐家汇站下车:320855958、(以上3站在律所楼下车} 4344 93 171 205 303 548572572区间、 712732 816820824830836 920926931946957 隧道夜宵一线、徐闵线(以上23站在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交叉路口旁,距律所50-300米) 72路:广元西路华山路下车 大桥六线、大桥六线区间:交通大学站下车 26路:广元西路虹桥站下车 长岛至徐家汇地铁专线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1: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118广场) 公交:858 94 158 67 765 807 727 846 739 750 216 876 837 驾车最佳路线:中环线金沙江路出口处118广场圣诺亚大厦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2: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闵行区法院旁)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3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地铁站(闵行区检察院、公安局附近)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4: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0号(浦东新区法院对面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5: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239号二楼

 联系电话:13916309023 159018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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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上海轻伤害成功案例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8-15 16:57)    点击:553
[核心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针对轻伤案件,律师的介入时间不同,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请看以下案件。

[案情介绍]

20111115时许,刘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向老板李某讨要工资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拳击张某的头面部,致其左眼钝挫伤,鼻骨及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当日19时许,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律师介入,经过努力协调,家属与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达成了谅解。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宽处理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上海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一、上述案例无疑是一起成功案例。但根据上海公检法司《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轻伤害案件,当事人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当然,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未立案,可以立案或由当事人选择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因此,本人建议,对于轻伤害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对于(一)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二)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三)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四)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六)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则不适用相关调解的规定。

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建议当事人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否则可能会导致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撤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作出免除处罚,或判决有罪,符合条件的缓刑处理。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法官在核实谅解书的真实性时,有的是私下了解的,因此,法院判决缓刑的随意性较大些。因此,同样,当事人和解,赔偿,达成谅解等在公安阶段免受牢狱之灾的可能性较大,但到审判阶段可能随意性较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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