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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梦实律师(13916309023)(徐家汇  1910号地铁可直达),是上海著名资深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12348专业团队律师,上海市社区服务律师团队著名律师。东方大嘉宾律师合作伙伴。

   冯梦实律师,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本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工作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办案技巧。

   本所地处徐汇区徐家汇商业中心,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四条重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旁,与上海交通大学相邻,步行10—20分钟可以到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检察院等。本所地处1910号地铁出口处,并有30多条公交线路,附近设有多个停车场。方便的交通条件可以快捷到达各区公检法及党政机关,大多数法院如一中院、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宝山、黄浦、静安、卢湾、淞江法院等乘座地铁即可到达。

常驻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2001

轨道交通:

1号地铁徐家汇站12号出口北100

9号地铁徐家汇站16号出口北50

10号地铁交通大学站3号出口沿华山路步行400

 公交线路: 以下均在徐家汇站下车:320855958、(以上3站在律所楼下车} 4344 93 171 205 303 548572572区间、 712732 816820824830836 920926931946957 隧道夜宵一线、徐闵线(以上23站在虹桥路、肇嘉浜路、漕溪北路、华山路交叉路口旁,距律所50-300米) 72路:广元西路华山路下车 大桥六线、大桥六线区间:交通大学站下车 26路:广元西路虹桥站下车 长岛至徐家汇地铁专线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1: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118广场) 公交:858 94 158 67 765 807 727 846 739 750 216 876 837 驾车最佳路线:中环线金沙江路出口处118广场圣诺亚大厦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2: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闵行区法院旁)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3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地铁站(闵行区检察院、公安局附近)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4: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0号(浦东新区法院对面

送法上门便民联络点5: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恒顺路239号二楼

 联系电话:13916309023 15901805385

如需要咨询或代理,请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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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上海盗窃罪(最新标准、从犯、辩护词)冯梦实律师成功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8-09 14:30)    点击:669

[核心提示] 最近,上海前15强律师事务所冯梦实刑事专职律师(13916309023),根据上海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成功为当事人相某某提供了辩护。本案涉案金额为35万余元,松江区检察院指控委托人相某某等三人是主犯,建议法院对相某量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据理力争,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相某某系从犯,并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相某某量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其妻因与与相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相应被法院认定从犯,加之其他情节,被判处有其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指控的主犯有一人被法院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与之比较,相某某减少了近四年的处罚。

[相某某盗案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相XX的委托,指派冯梦实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主要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相XX,同时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相XX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下面针对量刑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部分、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相XX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法院认定其是主犯,也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按照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属于法定的量刑相对从轻的情节,量刑时主犯之间应加以区分

上述《实施细则》第三节第一条法定量刑情节第(七)项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适当的刑罚,体现量刑轻重的相对合理性和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要轻于直接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适用同一量刑情节时,应注意因基准刑长短不同而造成同一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并通过合理选择量刑调节幅度,保持量刑相对均衡。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作用最大主犯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递减,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主犯基准刑的80 ”。

结合本案情分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到犯罪既遂阶段,根据其他四位被告人的多份《讯问笔录》来看,被告人相XX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而仅仅是预谋,且这种预谋是在受害单位的保安主动联系下才同意参与的.2012年11月上旬,被告人XXX(受害单位第一个保安)为了窃取XXXXXXX公司的钢材,找到一废品收购店被告人XXX(A之妻,哺乳期内)、A,并要求二人准备好大型车辆等候通知;但

具体的作案工具即车辆并不是相XX联系的,从正卷第22页倒数第1行及第2行被告人相XX的供述、第38页第12行及第13行被告人宋XX的供述、第135页倒数第1行及第2行,能够相互印证这一事实。 

同月11晚,被告人A之妻在被告人即第一个保安的要求下让A之弟到受害单位,并按照第一个保安的指使翻窗进入该公司仓库调试航运钢材的行车后再翻出该公司;之后,被告人第二个保安按照被告人第一个保安的指使切断该公司监控设备并打开大门,被告人第一保安、A之弟随装货车辆进入该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价值35万余元的钢卷、钢材窃走。嗣后,由被告人A将上述钢材销赃到浙江省嘉善县。 因此,被告人对涉案财产失去控制即犯罪既遂方面直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依照量刑意见的上述规定,建议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相XX具有以下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相XX到案后,从侦查阶段到本次庭审均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对案件的告破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本案被告人宋XX、张XX,孙XX早在2012年11月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3年2月21日就已经向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但公诉机关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3月21日相XX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同年5月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在同年5月30日很快即向法院提起公诉。很明显,被告人相XX的到案,并如实供述案情,对案件的成功告破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上海高院《量刑实施细则》)第二节法定量刑情节中的第(一)条等相关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并对案件侦破确有帮助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建议对相XX从轻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为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酌定量刑情节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起因来看,主观恶意不大。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巨大的生活压力及丰厚的利益驱动下,在受害单位的保安主动联系下,由于其文化程序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情况,主观恶意不大,应区别于盗窃惯犯、或者为了偿还赌债而盗窃,或者为了其他违法犯罪而盗窃等恶意较大案件。

【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有愿意退赃及赔偿受害人的良好意愿。

【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承办律师每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均是泪流满面,今天开庭其悔罪之心,大家有目共睹。通过庭审,被告人更加深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除了上述从轻减轻的情节外,本案还有一个情节供法庭参考,即本案五名被告人,除了被告人的哥哥外,还有其妻子。并且,被告人相XX家庭经济困难,是家庭的最主要的劳动力,是家中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其父母年迈多病,需要其赡养;其生育三个子女,第三个孩不满1岁,正处于哺乳期,即使其妻子缓刑处理,其一也没有能力抚养三个孩子。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对相可佳从轻处罚。

部分   量刑建议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相XX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本案的特殊性,根据量刑的有关规定,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相XX从轻或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处罚

辩护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

冯梦实律师

                        二 0 一  年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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